​海域使用法案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 建立海域有償使用制度
3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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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新聞】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討論及通過《海域使用法》法案,當中訂定私人實體得以專用批給或臨時使用准照的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原則上,專用批給前須經公開招標,批給期間為2年至15年,而臨時使用准照的有效期最長為2年。法案並建立海域有償使用制度,海域使用權人須繳付海域使用金等。

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列席會議並引介表示,《海域管理綱要法》訂定了澳門特區海域管理的一般原則和制度框架,包括海域管理的目標及應遵守的原則、海域管理權的內容及主管實體等。該法律第8條亦規定,海域使用的批准制度由專門法規規範。為優化海域資源管理與利用,促進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制定了《海域使用法》法案,使海域的管理與利用有法可依、有規可循,並同時確立海域使用的方式及應遵規範,確保海域的合理和可持續利用,兼顧保護海洋環境。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明確海域屬公產;訂定私人實體得以專用批給或臨時使用准照的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原則上,專用批給前須經公開招標,批給期間為兩年至15年,而臨時使用准照的有效期最長為兩年;明確海域使用權的範圍,賦予海域使用權人在海域使用權憑證有效期內,按照憑證所定的海域面積、空間、用途及條件,使用特定海域;訂定海域使用和利用的條件,促進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杜絕海域出現荒廢閒置的現象;建立海域有償使用制度,海域使用權人須繳付海域使用金;明確海域使用權終止的後果,以及倘有的賠償、移除在海域上設置的基礎設施及臨時設施,以及騰空海域的相關規定;積極保護海域環境,透過事前評估及事後控制,減低用海項目對海域環境的影響;訂定海域使用的監察與處罰制度。明確規定負責監察的主管實體、監察措施,以及違法者須承擔的責任。

會上,多名議員發言關注海域使用金的收費標準。譚偉文回應表示,未來相關收費將透過行政長官批示予以規範,具體收費標準主要考慮項目性質、用海面積等。他強調,政府制定收費標準不會以謀取暴利為目的,澳門海域相關項目數量有限,難以藉此為政府帶來顯著財政收入,海域有償使用的核心是通過合理收費機制提升海域資源的使用效率。

碼頭管理方面,譚偉文稱,經海域管理訂定陸界與水界後,現有碼頭全部納入陸界範疇,過往獲發“水位紙”的碼頭,將由臨時佔用公地准照取代;有關工作正在推進,目前超過一半個案已處理,餘下個案將陸續處理。此外,目前共有6個臨時佔用的用海項目。

海事及稅務局局長黃穗文補充,6個項目包括路環發電廠海水冷卻系統的離岸取水和排水涵管項目、新城A區混凝土攪拌場臨時海上設施、皇庭海景附近的休閒遊艇會碼頭設施、澳門國際機場擴建工程用海等。

就議員關注的遊艇經濟及遊艇自由行進展方面,黃穗文表示,澳門與廣東方面已針對遊艇自由行開展長期深入討論,此前因保證金等問題遲遲未能解決,去年廣東海事及水務局提出臨時國際證書方案,以解決港澳遊艇進入內地需繳較高抵押金的問題,目前正等待最終批覆。即使方案尚未出台,本澳已設立網上預約平台,香港遊艇可透過平台提前48小時申請入境,流程便利,未來廣東遊艇進入澳門也可使用該系統。目前本澳的遊艇泊位尚未完全用盡,具備接納更多外地遊艇停泊的硬件條件,而報關系統等軟件設施也已準備就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