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司警在調查一宗東南亞籍家傭墜樓死亡案件時,懷疑有僱主實施嚴重脅迫和禁錮行為。司警逮捕一名36歲的女性僱主,同時還拘捕她的34歲男友,兩人均以非現行犯被移送檢察院進一步調查和審理。
涉案人姓梁,女,36歲,澳門居民,治安警人員;另一涉案人姓薛,男,34歲,澳門居民,報稱導遊。兩人為情侶關係。

案情顯示,司警今年4月29日接獲報案,一名東南亞家傭在黑沙環中街一個單位內透過廁所跳樓自殺。經調查,
兩名嫌疑人懷疑死者偷取他們六萬元現金,在4月28日晚上11時在家中待死者回家時,首先扣留死者護照和手機,並翻查死者手機聊天記錄,盤問死者至29日凌晨2時左右,死者承認竊盜行為。之後兩名嫌疑人用膠紙捆綁死者雙手,防止其逃走後離開單位。在29日早上約5時至8時內,梁姓嫌疑人再次質問死者,要求其交代解決方案,期間死者匿在洗手間內割手自殘,梁姓嫌疑人作出制止,及通知薛姓嫌疑人到來,再度不斷要求交代解決方案。最後死者不堪受壓,再次進入廁所並反鎖門,從氣窗跳樓。梁某發現死者墮樓後向司警報案。

司警局表示,經過深入分析證據和證人證詞發現,有明顯跡象和證據表明,兩名嫌疑人在接受調查時故意隱瞞扣留死者證件、手機、捆綁死者雙手事實。這兩名嫌疑人在發現家傭涉嫌竊盜後,採取不當手段,包括扣押家傭護照和手機,私自捆綁並長時間審問,這些行為對家傭造成極大精神折磨,最終導致其承受不住壓力選擇跳樓自殺。
法醫報告顯示,死者身上並未發現遭受攻擊或明顯的抵抗性傷痕。
司警局特別呼籲:對於任何涉嫌犯罪的人士,除了在法律規定的情況,即《刑事訴訟法典》第238條(現行犯情況下之拘留)第一款b)項所指:如任何司法當局或警察實體既不在場亦不能及時被召喚,則任何人得進行拘留外,一般公眾(包括被害人)無權對涉嫌人自行實施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執法行動,否則,將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治安警依法嚴處違法行為
對涉案警員採取防範性停職
一名治安警察局警員涉嫌觸犯嚴重脅迫、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及不當扣留證件罪,經司法警察局調查後,已被依法拘留及移交檢察院偵辦。
就有關事件,治安警感到非常震驚,警務人員知法犯法,絕對不可接受,治安警已立刻開展紀律程序跟進,若證實有關事實,將依法嚴肅處理,已對上述人員採取防範性停職措施,並將全力配合相關後續刑事調查工作。
治安警察局對於人員的紀律管理,一直高度關注,不斷完善各項監督機制,也持續進行紀律教育。這次事件反映相關人員嚴重缺乏法律意識,由被害人變成犯罪的嫌疑人,對此,治安警感到非常痛心,該局將以此為教訓,進一步加強人員的法制教育。
治安警重申一直重視警務人員的紀律及操守,對於所有違法違紀行為,必定依法嚴肅處理,追究相關責任,絕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