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表演場地宜良性競爭
2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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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10日發佈的《特區公報》刊登了社會文化司司長在本月5日做出的批示,核准「使用澳門戶外表演區的收費表」。該收費表規定:使用戶外表演區依據每日每場演出最高觀眾人數計算;若在3萬人以下,演出當日收費35萬元、排練或搭建日收費17.5萬元;若在3萬人或以上,演出當日收費50萬元、排練或搭建日收費25萬元;倘同一機構於同一日舉辦多於一場演出活動,則按最高觀眾入場人數的一場作收費;在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澳門戶外表演區的試營運期間,使用該表演區的收費按規定金額的75%計算。

不知道特區政府是根據對哪些因素的綜合分析制定出的這一收費標準。特區政府對租用澳門戶外表演區制定這樣的收費標準,屬合理還是高或低?需要專業人士來進行分析。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就是如果此收費標準過高,有可能對「租用澳門戶外表演區」就會「少人問津」,那樣這個特區政府使用了9.4萬平方米土地和花費了8400萬元建造的「戶外表演區」,使用率就會不足,這個「戶外表演區」給澳門所能帶來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之和」就會比較小,甚至有可能會「連投入成本可能會得到的利息都收不回來」。

而如果此收費標準過低,則又可能會對本澳其它一些表演場館的使用造成衝擊,使得那些場館的使用變得「少人問津」。2022年特區政府在進行新的一期賭牌批給時,考慮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獲批賭牌的博企必須發展非博彩項目」,而獲批本期賭牌的六家博企當時都在其為競投本期賭牌而提交的投標文件中以及在與特區政府簽署的相關協議中承諾會「發展非博彩項目」。「舉辦演唱會」是博企「發展非博彩項目」的內容之一,這兩年也有多個「明星演唱會」在本澳幾家博企的演出場館舉辦。現在「澳門戶外表演區」的投入使用,應該會與博企的演出場館形成一定的競爭關係。站在「演出組織方」的角度來看,「場地使用費」無疑會是組織演出的「成本因素」之一。因此如果「澳門戶外表演區」的收費標準過低,雖然有助於提升這個戶外表演區的使用率,但有可能會降低博企的演出場館的使用率,客觀上形成了「政府搶走了博企的演出生意」。

當然,市場經濟難免競爭,甚至應該鼓勵適度競爭。只是此前本澳在演出場地上主要是幾家博企之間的競爭,是一種很正常的現象;現在「澳門戶外表演區」的投入使用,就變成了特區政府與幾家博企相互間在「演出場地」上形成了競爭。這種情況就使得特區政府似乎在「演出場地」的經營上「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或許有一些不合理之處。當然特區政府努力想將澳門打造成「演出之城」的心態值得理解和支持,但如果特區政府是有意或無意利用一些特殊的地位或條件「搶走了原本可能會屬於博企的生意」,可能也有值得商榷之處。博企在澳「發展非博彩項目」是本澳各界樂見其成的事情,因此宜避免特區政府與博企在「非博彩項目」方面互相「搶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