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公務員通則 獲細則性通過 擴病假紙開立範圍 完善病況核實制度
9 個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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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訊】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通過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法案,當中新增規定擴展公務員病假醫生證明開立範圍,新法生效後,將增加與衛生局訂立協議的非牟利醫療機構醫生發出。

負責審議該法案的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引介時表示,法案新增規定非牟利醫療機構將來可以發出醫生檢查證明,這是私人領域醫療人員長期以來的訴求。儘管該措施未全面涵蓋整個私人領域,但委員會認為已邁出重要一步。新法生效後,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可前往與衛生局訂立協議的非牟利醫療機構,由該機構醫療人員發出的醫生檢查證明可用於確認患病和解釋缺勤。

會上,列席會議的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補充解釋,新條文便利公務員在不同醫療機構和診所就醫,同時盡可能避免出現虛假醫生紙。衛生部門認為可以逐步開放醫生紙的開具權限給所有合資格醫生,但應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而非一步到位。強調有關舉措絕不存在對私家醫生或診所醫護人員專業能力的質疑,而是因為公務員管理體系龐大,即使極少數虛假醫生證明的情況發生,也會對整體公務員形象造成重大損害。因此,衛生當局將繼續與各方溝通,完善監督機制,確保在有效監管的前提下,讓所有具備法定資格的醫生都能開具公務員病假紙,但目前未有時間表。

法案並完善了因病缺勤的病況核實制度,涵蓋公職人員及其親屬的病況核實。未來,部門可要求專科醫生前往工作人員或其患病親屬家中進行現場核實;由衛生局派遣醫療人員前往確認;要求工作人員或其患病家屬到衛生局進行核實。若公職人員或其親屬無法親身接受核實,衛生局可通過視像會議等適當方式進行。同時規定,因病缺勤且醫生檢驗證明需留家休息的工作人員,若有合理理由(如自身或親屬接受治療)可離開澳門,但需在離境前向所屬部門報備,部門可要求治安警察局提供其出入境紀錄以作核實。儘管離境不需經部門領導批准,工作人員只負有報備的義務,但若未履行義務可被科處罰款。工作人員離境的目的應與報備原因相符,即為了治療或康復。若離境目的與報備不符,例如以接受醫學治療為名實際用於休閒購物,則將被追究紀律責任及因虛假聲明承擔刑事責任,離境日數將被視為不合理缺勤。

法律並要求所有公務員就職時,必須宣誓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貫徹愛國者治澳原則,領導及主管須由上一級監誓,配合維護國家安全法規範。

法案最終獲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通過。議員李靜儀、梁孫旭、林倫偉、李振宇發表聯合表決聲明指,樂見政府接納工會及社會意見,讓公務人員能在與政府簽訂協議的醫療機構就診,並承認相關醫療證明。這不但便利公務人員及家屬有更多醫療服務選擇,並可分流減輕公營醫療人員的工作壓力,更有助推動社區醫療發展。期望政府持續聆聽公務人員的意見,著力關注和紓緩他們工作壓力問題,優化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制定良好的激勵和橫向流動機制,並應繼續完善有關公務人員通則中涉及人員權益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