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收賄瀆職及濫權等罪成 助理檢察長江志加刑至24年
【特訊】前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嫌受賄及瀆職案第二階段審理,於昨日上午十時在中級法院宣判,合議庭裁定第一被告江志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瀆職罪及濫用職權罪等多項罪名成立,數罪並罰後,刑期由第一階段的21年改判為24年,第二被告、律師何金明及第三被告、商人蔡秀英亦多項罪名成立,分別判囚15年及16年9個月;第四被告、律師關凱倫獲判無罪。
第二階段審理主要關於江志涉嫌與律師何金明、商人蔡秀英等人,長期透過「拆案」方式,協助處理包括聘用黑工、毒品、偽造文件等多類刑事案件並收受不法利益。江志、何金明及蔡秀英均到庭。
中級法院院長蔡武彬在宣判時稱,江志在澳門回歸時宣誓成為檢察官,身居高位,理應恪守法律、廉潔奉公,為澳門特區司法把關,但卻以權謀私,對澳門影響深遠;第二被告何金明曾致力社會公益事業,但身為律師,應遵循職業守則,保持獨立性及公正無私,卻謀取利益,情節十分嚴重。
第四被告關凱倫獲判無罪。合議庭認為,關凱倫參與案件中的行為是律師的代理行為,未查獲證據證明其直接參與「拆案」活動及分享利益,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開釋全部罪名。
由於涉及的多宗案件已過追溯時效,最終,法院裁定江志觸犯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瀆職罪及濫用職權罪、黑社會罪,數罪並罰後改判處24年單一刑罰,何金明及蔡秀英觸犯受賄及黑社會罪等,分別判處15年及16年9個月。